搬运病人服务及零工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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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合作机制 1、 建立联系人制度,双方确定工作联络负责人,研究协调合作重要事项,定期进行联系人会议确保项目进度; 2、 联系人负责协调整合各自公司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合作项目,联系人同时负责推进议定的其他合作事项; 3、 对于共同开发项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合作模式。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4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4.2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4.3 此外,假如閣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4.5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4.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融資,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7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駿溢環球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