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合約價格 样本条款

支付合約價格. 10.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妥為履行所有責任, 政府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0.2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除非政府以書面同意另作安排, 否則就提供予政府的任何服務而言, 政府沒有責任向承辦商支付任何合約價格除非及直到政府接受服務。服務一經接受, 政府須在三十(30 ) 天內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0.3 合約價格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除第1 條所述的情況外, 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包括匯率波動) 調整合約價格。 10.4 如承辦商提出有效要約, 在合約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提供服務,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元, 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 如承辦商要求支付), 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0.5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承辦商每次提供服務, 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 發票須註明提供的服務詳情( 包括單價)、訂單編號(如有)、應對服務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 10.6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0.7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支付合約價格. 14.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 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4.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交付政府的任何一批貨品而言,除非且直至政 府接受該批貨品,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根據前述規定: (a) 倘須透過發出接受通知書接受一批貨品,且已實際就該批貨品發出接受通知書,則政府須在該批貨品的接受通知書日期後的三十 (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b) 倘可根據特別合約條款訂明的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接受一批貨品,惟政府於該一個月期間或更早未曾就該批貨品發出任何退貨通知書,政府須於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提述的一個月期限屆滿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14.3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該批貨品(若僅有一批)或每批貨品或所有批次的貨品(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則政府須在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支付該等批次貨品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倘超過一批貨品,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須規定每批貨品的單獨付款時間表,且每期分期付款金額(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須僅依據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計算。為免生疑問,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述明,否則不會對任何批次內任何項目的個別數量單獨付款。只有在一批貨品的所有項目及其數量達到每次分期付款的規定後,方可就該批貨品支付合約價格的分期款額。 14.4 除合約價格外,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其在合約項下的義務。承辦商所作的所有事情及承辦商供應的所有物資須被視為在合約範圍內所作的事情及供應的物資。若無相關事項的任何明文規定,政府毋須支付任何額外款項。 14.5 在不損害上文第14.4條的原則下,合約價格包含及被視為包含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交付、運輸、航運、陸上運輸、保險、裝卸貨和內陸貨運、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和徵費),及一般合約條款第7.1條提述的所有特許費,以及所有為供應貨品和將貨品送交有關地點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 14.6 儘管上文第14.5條已有規定,倘貨品按除F.I.S.以外的其他條款交付,合約價格不包括政府以買家身分依據國際商會的適用國際貿易術語(在特別合約條款中訂明為適用)負責的所有活動的收費。 14.7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貨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供應貨品,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1)元,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貨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4.8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按上文第14.2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批貨品而言, 承辦商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的有關地點或特別合約條款指明的其他地址或政府不時透過書面通知規定的其他地址, 發票須註明該次送貨的訂貨單編號( 如已發出訂貨單) 、交付的貨品詳情( 包括貨品數量和單價)、考慮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對貨品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倘有關地點為多個政府部門及/或決策局,或同個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內的多個地點,待交付予政府部門或決策局或有關地點的一批貨品的發票須開立並交付予該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的收貨人員或有關地點的收貨人員(除非特別合約條款中另有規定)。 14.9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4.3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則除非 (a) 已實現價格附表中付款時間表指定的階段且由政府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及 (b) 發票須計及所有扣減、抵銷及預扣,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分期付款的發票須送交招標條款附錄內項目(1)中指明的相關使用者部門的郵寄地址。 14.10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或 (d) 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4.11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14.12 政府毋須對任何延期付款承擔責任或對此負責,且不得因下列原因向政府收取利息或其他附加費或無論何種描述的任何其他付款: (a) 未根據本條文(
支付合約價格. 12.1 作為承辦商按照合約適當及妥為履行其所有責任的代價, 本會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2.2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除非本會以書面同意另作安排,否則就交付本會的任何貨品或服務而言, 本會沒有責任就該等貨品或服務向承辦商支付任何合約價格, 除非及直到本會以合約訂明的方式接受該等貨品或服務。 12.3 合約價格包括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航運、運載、保險、卸貨和內陸運費、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徵費、人工及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所有收費和費用),以及將貨品售賣及交付至合約指定目的地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及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指明,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 12.4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本會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本會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本會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本會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須根據合約的任何條文為本會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負有法律責任;或 (d)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本會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2.5 如承辦商不遵行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或承辦商未能在合約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送交貨品或提供服務予本會, 或本會按照合約的任何條文拒絕認收該等貨品或服務, 或承辦商未能替換在退貨通知書內所指明的貨品, 本會可從以繳付予本會的任何按金中扣除款項, 以追討因承辦商不遵行合約或在與此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令本會蒙受或招致的成本、損失、損害賠償或支出款額。 12.6 如承辦商不遵從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基本性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則本會可即時終止合約。承辦商須賠償本會因終止合約而產生屬任何性質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付款要求、收費、成本和開支, 或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生產任何貨品或提供任何服務所產生的成本或開支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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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ご注意 次の場合には、お申込みの撤回等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 契約解除 委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する。

  • 付 則 この小売約款の実施期日

  • 用語 ご説明 い 医学的他覚所⾒のないもの 被保険者が⾃覚症状を訴え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も、レントゲン検査、脳波所⾒、神経学的検査、眼科・耳鼻科検査等によりその根拠を客観的に証明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をいいます 医科診療報酬点数表 手術を受けた時点において、厚⽣労働省告示に基づき定められている医科診療報酬点数表をいいます。

  • 款项支付 1、 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 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 (4) 编写评审报告; (5)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最低料金 1契約につき最初の 15 キロワット 時まで 月額 341.01 円 電力量料金 15 キロワット時をこえ 120 キロワット時までの1キロワット時につ き 20.31 円 /kWh

  • 开标异议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