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管理. (1) 在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贷款资金情况是否符合本合同及项目有关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与检查,甲方有义务予以全面配合。乙方经检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 在本合同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视情况自行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支付管理. 4.4.1 借款人自主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1)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上述支付方式,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购物发票等),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资金用途监管。
4.4.2 贷款人受托支付 除以上适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外,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适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经协商也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具体支付(支用)信息以《贷款支付申请书》为准。
支付管理. 管理员可以对互联网医院相关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对账管理和财务报表。
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