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1) 如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款項,則須藉以下 1 種或多於 1 種方法支付 —
(a) 轉帳入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銀行帳户;
(b) (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派對象的登記地址,或(如分派對象不是股份持有人)按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分派對象的支票予分派對象;
(c) 按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指明人士的支票予指明人士;
(d) 董事與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議定的任何其他支付方法。
(2) 在本條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人。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從分派中扣除拖欠本公司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