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基准日 样本条款

收益分配基准日. 指理财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用以确认分配收益金额的最终确认日期。
收益分配基准日. 是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该日本产品每份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4 元时,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并进行公告,产品分红到账日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若产品成立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分红。 3.本产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产品分红后的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不能小于 0。 投资起点 投资起点为 1 万元,并以 1000 元为单位递增。 清算单位净值 清算单位净值为产品到期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已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等)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 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
收益分配基准日. 指核算收益分配的基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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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分配 7.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契 約 保 証 金 上記の委託業務につい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は、各々の対等な立場における合意に基づいて、次の条項によって公正な委託契約を締結し、信義に従って誠実にこれを履行するものとする。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