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样本条款

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 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是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是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否 收购人的董事王卫的配偶及子女为香港永久居民 曾筠(收购人监事、 证券帐户号: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是 666600670806);吴国忠(收购人总经 理、证券账户号: 1.1.5 02424035)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 不适用 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 是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是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 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是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或者护照 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1.1.5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 码) 否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否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 明具体控制方式) 是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不适用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 关系 不适用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适用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 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不适用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否 收购人出具声明,确认最近五年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 证明 不适用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 是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是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若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或处罚等问题 不适用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是 根据收购人的相关说明,收购人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规 行为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 是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 是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是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不适用 1.6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是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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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要求 1 合同签订日期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5 日内。

  • 事情変更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の締結後、経済情勢の変動、天災地変その他予期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条件が不適当となったときは、協議して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乙の請求による契約期間の延長)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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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