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法律顾问 样本条款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克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C 座 12 层电话:000-00000000 经办律师:孙东辉、李东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江智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7 号纵横国际写字楼 13-7 号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3-67955638 经办律师:赵帅、吴迪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聂卫东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99 号环贸广场一期 16-18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沈诚敏、陆顺祥 名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银英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期 X 座 00 层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8610-57600599 经办律师:王一轩、张曼路
收购人法律顾问. 42 收购人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 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住 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楼 电 话: 000-0000 0000 传 真: 000-0000 0000 经 办 律 师: 王峰,钱广明 名 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朱建弟 住 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2 号 15-17 层 电 话: 025-85653817 传 真: 025-8330981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军、张爱国 名 称: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王凡 住 所: 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5 楼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陈秋国、王智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8 楼 A 座、F 座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经办律师:沈默、房芳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91-38507766 主办人:周毅、李蕤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那仁朝克图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 22 层负责人:张敬前 经办律师:幸黄华、董凌 联系电话:(+86)(000) 0000 0000 传真:(+86)(0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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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 评审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 Point PFS事業を実施した地方公共団体職員の声 PFS事業を実施した地方公共団体職員の声 改善目標の設定

  • 磋商程序 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交易中心指定1或2人负责记录及其他工作。

  • 適用範圍 本共同條款適用於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包括甲式、乙式及丙式)、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及其他上開保險之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