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收费、费用及开支 Clause in Contracts

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 19.1.4 尽管有第 19.1.1、19.1.2 及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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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日之后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27 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 19.1.4 尽管有第 19.1.1、19.1.2 及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或在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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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ust Deed

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申购费、赎回收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公历月份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日之后建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 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 19.1.4 尽管有第 19.1.1、19.1.2 及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或在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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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19.1 除下述第 19.1.3 条另有规定外,除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申购费、赎回费(如适用)、第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管理费的最后支付须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条在最终收益分配日进行,且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如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条在本段所指的任何估值日暂停计算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则管理费金额须参照所指投资基金在紧接该暂停后该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1.1 就投资基金而言适当的年百分比为每年 7%或受影响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确定的更高年百分比,但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根据该通知订明的期间(或如未订明该期间,则直至进一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以前的通知为止),将任何投资基金适当的年百分比定为低于上文规定的年百分比及/或规定一个年百分比范围(该范围内的百分率均不得超过上述年百分比),并根据相关投资基金规模缩减。相关投资基金的上述更低年百分比或年百分比范围为相关投资基金的适当年百分比,但任何上述通知均须在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时在事实上失效。基金管理人如将届时指定的每月管理费率上调至本分款条文所允许的最高水平,基金管理人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通知)。尽管本款有上述规定,但对于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基金, (i) 适当的年百分比为该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提供书面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适当的年百分比;且 (ii) 对于从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开始的适当年百分比的任何增长,不要求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适当期间为自须付管理费的相关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起的期间(或如无前一估值日,则为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天)直到管理费相关支付到期后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 (或如适当,根据第 27 条确定的最终分配日)(包括该日)。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尽管有第 19.1、19.1.1 及 19.1.2 条,就任何投资基金须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可参照除上述条款规定方法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约定的、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及补充契约载明的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须付的管理费的详情在附件 5 第二部分载明。 19.1 A 对于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收取按照相关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约定并在收取业绩表现费前已通知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百分比和方式计算的来自相关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费。 19.2 除下述第 19.2.4 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有权在每个日历月每个投资基金的最后估值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记入自己账户的方式收取来自该投资基金的、就截至该投资基金的每个估值日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适当 (a) 每个投资基金的年度受托人费用不得少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时约定的金额, (b) 受托人费用的最后支付须根据第 27 条 (c) 如根据第 3.3 条在本段所指的任何估值日暂停计算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则受托人费用须参照所指投资基金在紧接该暂停后该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2.1 就投资基金而言适当的年百分比为每年 0.5%或受影响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确定的更高年百分比,但受托人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该通知订明的期间(或如未订明该期间,则直至进一步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以前的通知为止),按任何投资基金的适当年百分比确定比上文规定的年百分比更低的年百分比,及/或规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年百分比范围 (i) 适当的年百分比为该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受托人可不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适当的年百分比;且 (ii) 对于从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开始的适当年百分比的任何增长,不要求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 19.2.2 适当期间为自须付受托人费用的相关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起的期间(或如无前一估值日,则为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天)直到受托人费用有关支付到期后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或如适当,根据第 27 条确定的最终收益分配日)(包括该日)。 19.1.4 19.2.3 受托人有权保留任何收费作为受托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对价,及保留根据本契约任何其他规定须用基金资产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收费。 19.2.4 尽管有第 19.1.1、19.1.2 19.2、19.2.1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19.2.2 条,就任何投资基金须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可参照上述条款所述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约定的、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及补充契约载明的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须付的受托人费用的详情在附件 5 第二部分载明。 19.3 在不影响本契约明确授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投资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收费、费用、开支或负债的情况下,须从适当的投资基金中支付下列费用,且在适当情况下,如该等收费、费用及开支不直接归属任何投资基金,则须参照投资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确定的其他方法或基准在所有投资基金之间按比例分摊, (a)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税收、税款、政府收费、经纪费、佣金、交易所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转账费用及开支、登记费用及开支、基金管理人就涉及基金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能同意的受托人的交易所费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及代表的费用及开支、征收费用及开支、保险及担保费用、以及就获得、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包括主张或征收收入或与收入有关的其他权利,且包括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服务或达成交易而产生费用或开支时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该关联人士收取或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须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开支, (b) 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 (c) 基金登记机构及信托的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及开支(包括在受托人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行事时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d) 受托人就每个投资基金的成立收取的费用及此后与计算每个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发行及赎回价格有关的费用, (e) 本契约授权须用基金资产支付的与信托的管理及托管有关的开支,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就信托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 (g) 受托人完全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时发生的实际开支, (h)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成立信托时发生的开支及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有关的费用(该等开支可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以同等金额(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比例或方法)在前五个会计核算期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期间在各投资基金之间中通过勾销而摊销, (i) 基金管理人就受托人审核及编制与任何投资基金的营运有关的文件(包括提交要求向对信托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监管机构提交的年报及其他法定资料)使用的时间及资源同意的受托人费用及开支, (j) 编制本契约的补充契约或与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协议的开支或附带开支, (k)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l) 获得及保存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择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上市及/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法例或法规、经受托人批准的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核准或其他正式批准或许可,或遵守就管辖该上市、核准、批准或许可的规 (m) 受托人在终止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及提供基金管理人约定的任何附加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n) 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外,根据本契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发生的银行费用, (o)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任何担保人的费用(包括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某一投资者基金的担保人的费用),(p)为使用指数而须向其所有人支付的任何许可费用和开支, (q) 代表任何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成立、维持及营运受托人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司时发生的费用及开支,及 (r) 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及开支,及 (s) 在不影响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发布基金份额的发行价格及赎回价格时发生的所有费用、根据本契约的规定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与此有关的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编制及印刷与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已按照或就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例或指令(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出或与单位信托有关的任何守则的规定所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但受托人须承担就确保遵守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4.1 章附注 2(ii)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19.4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与同意及/或异议税收负债及用该投资基金清偿追偿款或存入该投资基金的退税款有关的所有专业费用。 19.5 基金管理人须酌情在与审计师协商后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决定根据本条规定须从任何投资基金中支付的任何特定款项须记入资本或收入项下借方。 19.6 鉴于上述规定,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就其服务或其在本契约项下的正常开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基金或最终收益分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9.7 未经与任何投资基金相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不得对该投资基金施加任何其他类型费用,除非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授权用该投资基金支付该费用。尽管本款有上述规定,但对于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而对该投资基金施加本契约未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类型费用,为避免疑义,该等费用的施加及从该投资基金中支付上述费用,无须经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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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19.1 除下述第 19.1.3 条另有规定外,除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申购费、赎回费(如适用)、第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管理费的最后支付须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条在最终收益分配日进行,且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如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条在本段所指的任何估值日暂停计算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则管理费金额须参照所指投资基金在紧接该暂停后该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1.1 就投资基金而言适当的年百分比为每年 7%或受影响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确定的更高年百分比,但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根据该通知订明的期间(或如未订明该期间,则直至进一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以前的通知为止),将任何投资基金适当的年百分比定为低于上文规定的年百分比及/或规定一个年百分比范围(该范围内的百分率均不得超过上述年百分比),并根据相关投资基金规模缩减。相关投资基金的上述更低年百分比或年百分比范围为相关投资基金的适当年百分比,但任何上述通知均须在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时在事实上失效。基金管理人如将届时指定的每月管理费率上调至本分款条文所允许的最高水平,基金管理人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通知)。尽管本款有上述规定,但对于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基金, (i) 适当的年百分比为该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提供书面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适当的年百分比;且 (ii) 对于从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开始的适当年百分比的任何增长,不要求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适当期间为自须付管理费的相关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起的期间(或如无前一估值日,则为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天)直到管理费相关支付到期后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 (或如适当,根据第 27 条确定的最终分配日)(包括该日)。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尽管有第 19.1、19.1.1 及 19.1.2 条,就任何投资基金须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可参照除上述条款规定方法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约定的、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及补充契约载明的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须付的管理费的详情在附件 5 第二部分载明。 19.1 A 对于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收取按照相关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约定并在收取业绩表现费前已通知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百分比和方式计算的来自相关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费。 19.2 除下述第 19.2.4 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有权在每个日历月每个投资基金的最后估值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记入自己账户的方式收取来自该投资基金的、就截至该投资基金的每个估值日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适当 (a) 每个投资基金的年度受托人费用不得少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时约定的金额, (b) 受托人费用的最后支付须根据第 27 条 (c) 如根据第 3.3 条在本段所指的任何估值日暂停计算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则受托人费用须参照所指投资基金在紧接该暂停后该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2.1 就投资基金而言适当的年百分比为每年 0.5%或受影响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确定的更高年百分比,但受托人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该通知订明的期间(或如未订明该期间,则直至进一步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以前的通知为止),按任何投资基金的适当年百分比确定比上文规定的年百分比更低的年百分比,及/或规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年百分比范围 (i) 适当的年百分比为该投资基金的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受托人可不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适当的年百分比;且 (ii) 对于从成立通知订明的百分比开始的适当年百分比的任何增长,不要求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 19.2.2 适当期间为自须付受托人费用的相关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起的期间(或如无前一估值日,则为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天)直到受托人费用有关支付到期后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或如适当,根据第 27 条确定的最终收益分配日)(包括该日)。 19.1.4 19.2.3 受托人有权保留任何收费作为受托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对价,及保留根据本契约任何其他规定须用基金资产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收费。 19.2.4 尽管有第 19.1.1、19.1.2 19.2、19.2.1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19.2.2 条,就任何投资基金须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可参照上述条款所述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约定的、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及补充契约载明的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须付的受托人费用的详情在附件 5 第二部分载明。 19.3 在不影响本契约明确授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投资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收费、费用、开支或负债的情况下,须从适当的投资基金中支付下列费用,且在适当情况下,如该等收费、费用及开支不直接归属任何投资基金,则须参照投资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确定的其他方法或基准在所有投资基金之间按比例分摊, (a)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税收、税款、政府收费、经纪费、佣金、交易所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转账费用及开支、登记费用及开支、基金管理人就涉及基金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能同意的受托人的交易所费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及代表的费用及开支、征收费用及开支、保险及担保费用、以及就获得、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包括主张或征收收入或与收入有关的其他权利,且包括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服务或达成交易而产生费用或开支时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该关联人士收取或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须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开支, (b) 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 (c) 基金登记机构及信托的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及开支(包括在受托人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行事时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d) 受托人就每个投资基金的成立收取的费用及此后与计算每个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发行及赎回价格有关的费用, (e) 本契约授权须用基金资产支付的与信托的管理及托管有关的开支,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就信托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 (g) 受托人完全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时发生的实际开支, (h)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成立信托时发生的开支及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有关的费用(该等开支可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以同等金额(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比例或方法)在前五个会计核算期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期间在各投资基金之间中通过勾销而摊销, (i) 基金管理人就受托人审核及编制与任何投资基金的营运有关的文件(包括提交要求向对信托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监管机构提交的年报及其他法定资料)使用的时间及资源同意的受托人费用及开支, (j) 编制本契约的补充契约或与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协议的开支或附带开支, (k)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l) 获得及保存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择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上市及/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法例或法规、经受托人批准的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核准或其他正式批准或许可,或遵守就管辖该上市、核准、批准或许可的 (m) 受托人在终止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及提供基金管理人约定的任何附加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n) 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外,根据本契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发生的银行费用, (o)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任何担保人的费用(包括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某一投资者基金的担保人的费用),(p)为使用指数而须向其所有人支付的任何许可费用和开支, (q) 代表任何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成立、维持及营运受托人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司时发生的费用及开支,及 (r) 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及开支,及 (s) 在不影响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发布基金份额的发行价格及赎回价格时发生的所有费用、根据本契约的规定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与此有关的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编制及印刷与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已按照或就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例或指令(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出或与单位信托有关的任何守则的规定所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但受托人须承担就确保遵守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4.1 章附注 2(ii)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19.4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与同意及/或异议税收负债及用该投资基金清偿追偿款或存入该投资基金的退税款有关的所有专业费用。 19.5 基金管理人须酌情在与审计师协商后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决定根据本条规定须从任何投资基金中支付的任何特定款项须记入资本或收入项下借方。 19.6 鉴于上述规定,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就其服务或其在本契约项下的正常开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基金或最终收益分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9.7 未经与任何投资基金相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不得对该投资基金施加任何其他类型费用,除非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授权用该投资基金支付该费用。尽管本款有上述规定,但对于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而对该投资基金施加本契约未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类型费用,为避免疑义,该等费用的施加及从该投资基金中支付上述费用,无须经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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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19.1 受下述第19.1.3款规定限制,对于每一个投资基金,除申购费、赎回费、第4.15.4款所述转换费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契约有权留作己用的任何其他金额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该投资基金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之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得一笔月度管理费。该月度管理费以该投资基金截至其每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不考虑该资产净值在该估值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波动)按合适期间(按下文第 19.1.2款界定)、合适百分率(按第19.1.1款界定)计算并累积,但是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最后一笔管理费应按照第27款在末期收益分配日付清,并且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该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按照第3.3款暂停,则管理费的金额应参照该投资基金紧接在该暂停之后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19.1.1 与某个投资基金相关的每年的合适百分率应为每年2.5%或由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决定的更高的年百分率,但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为任何投资基金确定某个低于前述规定的年百分率作为适合的年百分率,及/或规定一个年百分率标尺(但该标尺内的任一百分率均不得超过前述年百分率),对于此类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如果未规定期限,则在撤销前一份通知的下一份书面通知被给予受托人之前适用),该标尺按照相关投资基金的规模递减,前述较低的年百分率或年百分率标尺应为相关投资基金的适合年百分率,但一旦给予前述书面通知的基金管理人不再为本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此类书面通知即被撤销。对于月度管理费费率的任何增加,基金管理人应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或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通知)相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月度管理费不超过按照本条款所允许的最高水平。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合适期间应为从相关投资基金的前一个估值日(应付管理费之日,如果不存在前一个估值日,则为相关投资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日)到(且含)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或者,如适当,第27款所指的末期收益分配日)之间的期间,管理费在该期间截止日或截止日后一日应付。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尽管有第19.1款、第19.1.1款及第19.1.2款,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与任何投资基金相关的费用可以不参照前述分条款中规定的方法而参照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在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和补充契约中规定的方法计算。与每个首批发行投资基金相关的应付管理费的详细信息载于附表5第II部分19.1.4 尽管有第 19.1.1、19.1.2 及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19.1 A 对于某个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还可以从中收取一笔业绩表现费,该业绩表现费按照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规定的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并且在该业绩表现费征收之前告知相关持有人及 /或潜在持有人)的比例和方式计算。 19.2 受下述第19.2.4款规定限制,对于每一个投资基金,受托人有权在该投资基金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之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得一笔月度受托人费用,该月度受托人费用以该投资基金截至其每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不考虑该资产净值在该估值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波动)按合适期间(按下文第19.2.2款界定)与合适年百分率(按 第19.2.1 款界定)计算并累积,但是 (a) 与每个投资基金相关的受托人费用不得低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不时约定的金额,并且 (b) 最后一笔受托人费用应按照第27款在末期收益分配日付清,并且 (c) 如果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计算按照第3.3款暂停,则受托人费用的金额应参照该投资基金紧接在该暂停之后的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19.2.1 每年的合适百分率应为每年0.5%或由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决定的更高年百分率,但受托人可以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来为任何投资基金设定一个低于前文所规定的百分率的年百分率作为合适年百分率,及/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或规定一个年百分率标尺(但该标尺内的任一百分率均不得超过前述年百分率),对于此类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如果未规定期限,则在撤销前一份通知的下一份书面通知被给予基金管理人之前适用),该标尺按照相关投资基金的规模递减,前述较低的年百分率或年百分率标尺应为相关投资基金的合适年百分率,但一旦给予前述书面通知的受托人不再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则任何此类通知即被撤销。对于月度受托人费用费率的任何增加,受托人应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或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通知)相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月度受托人费用不超过按照本分款所允许的最高水平 19.2.2 合适期间应为从相关投资基金的前一个估值日(应付受托人费用之日,如果不存在前一个估值日,则为相关投资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日)到(且含)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或者,如适当,第27款所指的末期收益分配日)之间的期间,受托人费用应在该期间截止日或截止日后一日支付。 19.2.3 受托人有权保留作为受托人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对价的任何服务费以及按照本契约的任何其他规定从信托基金中留出应付给受托人的任何其他费用。 19.2.4 尽管有第19.2款、第19.2.1款及第19.2.2款,应付给受托人的、与任何投资基金相关的费用可以不参照前述分款中规定的方法而参照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在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和补充契约中规定的方法计算。与每个首批发行投资基金相关的应付受托人费用的详细信息载于附表5第 II部分。 19.3 在不影响本契约明确批准应对持有人或对任何投资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服务费、开支或债务的情况下,还应从合适的投资基金中支付 (a) 所有印花税或其他税、税款、政府收费、经纪佣金、佣金、兑换成本和佣金、银行手续费、过户费和支出、登记费和支出,以及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与信托基金的整体或任何部分相关的交易相关的受托人的交易费、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次保管人以及代理人服务费和费用、托收费用和支出、保证和担保费用,以及因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的收购、持有以及变现而应付的任何其他 (b) 审计师的服务费和费用; (c) 基金登记机构的服务费和费用(包括受托人同时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的服务费和费用); (d) 受托人因每个投资 基金的设立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之后因每个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份 额发行和赎回价格的计算而收取的费用; (e) 本契约所批准的、因本信 托的管理和托管而应从信托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因本信托而负担的所有法律费用; (g) 受托人完全因履行其在本契约 下的义务而负担的现金支付费用; (h)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因设立本信 托而负担的费用以及因每个类别的份额的首次发行而发生的费用(此 类费用可以通过按照各个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比例等量地(或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比例和方法)减记各个投资基金的账 面价值而(在头三个会计期间内或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决定 的其他期间内)摊销); (i)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与受托人因审查和 编制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相关的文件而耗费的时间和资源相关的服务 (j) 编制本契约的补充契约或与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相关的任何协议而产生(或附带)的费用; (k) 召开持有人会议和通知持有人而产生的费用; (l) 为了任何类别的份额获取并保持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并经受托人同意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证交所上市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及/或为了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获取并保持《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或经受托人同意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下的授权或其他官方同意或批准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或为了遵守因前述上市、授权、同意或批准而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为了遵守适用于前述上市、授权、同意或批准的任何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m) 受托人因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投资基金以及因提供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任何额外服务而收取的成本; (n) 除非基金管理人决定,否则按照本契约向持有人支付而产生的银行手 (o)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任何担保人的费用(包括为任何投资基 金担任担保人的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的费用); (p) 任何许 可费和因为使用某个指数而应向该指数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q) 因设立、保持以及运营受托人代表任何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全资持有的任何 (r) 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服 务提供商的服务费和费用; (s) 在不影响前述内容一般性的前提下,因 发布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而产生的所有成本;按照本契约的规定编制、打印以及公告所有声明、账目以及报表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与此 相关的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编制并打印与本信托或任何投资 基金相关的任何销售文件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的因遵守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指令(无论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颁布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相关的任 何准则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但受托人应负责因确保 遵守《守则》第4.1章注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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