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豁免權 样本条款

放棄豁免權. 即使客戶自身、其收入和(不論具有何種用途或原定用途的)資產原來基於主權或其 他類似原因,獲豁免面對 (i) 訴訟、(ii) 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iii) 禁制令、實際履行令 或收回財產令等法律補救措施、(iv)(無論是法院作出判決之前還是之後的)資產扣押 令,以及 (v) 適用於其收入或資產的判決執行或强制執行命令,客戶兹不可撤銷地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之中,放棄以 上一切豁免。客戶並不可撤銷地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會在任何法律程 序之中主張以上豁免權。
放棄豁免權. 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客戶可能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享有的免於受法律程序管轄,在判決前後免於被扣押或免於執行判決的任何主權及其它豁免權。
放棄豁免權. 在借款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有權申索其或其資產擁有訴訟、強制執行、扣押(不論是否強制執行之輔助、在判決之前或其他)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之範圍內,以及在任何該等司法管豁區可能賦予其或其資產該類豁免權(不論有否申索)的範圍內,借款人在該等司法管轄區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不可撤銷地同意其不會申索亦不可撤銷地放棄該類豁免權。 倘借款人並非通常居於香港,或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或並非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經不時修訂或增補)進行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在不損害任何其他送達方式的原則下,借款人須在本公司要求下不可撤銷地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如通知本公司者),以接收所送達與貸款通知書相關而涉及香港法院席前任何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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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 札 公 告 次のとおり一般競争入札に付します。本件は、競争参加資格確認のための証明書等(以下、「証明書等」という。)の提出、入札及び契約を電子調達システム(GEPS)で行う対象案件です。

  •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

  •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入 札 書 令和 年 月 日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長官官房参事官 殿 所 在 地商 号 又 は 名 称代表者役職・氏名 下記のとおり入札します。

  • 认购方式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提出方法 書面を持参又は郵送(書留郵便等の配達記録が残るものに限る。提出期限内必着。)することにより提出するものとする。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