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及管轄權 样本条款

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執行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因此發生訴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會員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並依此解釋之。 • 因本會員條款所生之爭議或雙方當事人就本會員條款相關權利義務之意見有歧異時,雙方當事人應本於誠信協商解決。 倘若該爭議及意見無法於三十日內協商解決而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權. 除另有約定,本合約依據相關管轄區之法律受管轄及解釋。雙方同意由管轄區法院且有權可審理上訴案件之法院所管轄。儘管有上述約定,本行仍得於客戶擁有資產或客戶進行業務活動之任何國家/地區進行司法程序。
準據法及管轄權. 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ISDA Master Agreement ISDA 主協議 13.
準據法及管轄權.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一般銀行業務條款與條件 A 部分-標準條款
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本使用條款之相關爭議及本使用條款未規範但與本平台系統相關之事項,均應依據中華民國(臺灣)之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並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附件一

Related to 準據法及管轄權

  • 協 議 この協定に定めのない事項又はこの協定に関し疑義が生じた事項については、甲乙協議して定める。 (協定の期間)

  • 契約書 (1) 落札者を決定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別紙(案)により契約書を取り交わすものとする。 (2) 契約担当者が契約の相手方とともに契約書に記名押印しなければ、本契約は確定しないものとする。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协议的审议程序 1、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附 則 この規則は、平成16年4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