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样本条款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8.1 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评审办法。 (2) 小微企业评审价格的计算: 小微企业的评审价格=报价×(1—扣除比例); (3) 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声明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复印件。 28.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4〕33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28.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1)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价格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格=报价×(1—扣除比例);供应商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只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5.1 小微型企业规定 (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响应产品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供应商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响应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响应产品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 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响应产品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本项目的具体选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按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响应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 【2010】48 号)要求。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本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9.1 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29.1.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 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办法。 29.1.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上述小微企业应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9.1.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享受上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Related to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 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9.1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未经改装的、包装完好的、原厂正品,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保证其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9.2 卖方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任何产品缺陷,否则因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产品缺陷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承诺因其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或产品缺陷而导致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的,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解决或应诉,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卖方承担。 9.4 本合同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以签署日期最晚者为准)起 年。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温度范围 10℃~-25℃

  • 工程规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