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政策功能 Clause in Contracts

政策功能.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 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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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ender Document

政策功能.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 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 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9)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0)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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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政策功能.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型、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2)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4)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最 新 公 告 及 通 知 ( 中 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官 网 xxxx://xxx.xxxx.xxx.xx),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 若中标,供货时须附上 3C 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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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ender Document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ject

政策功能.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2)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6%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23)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4)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提供第五章 /附件13/6.联合体协议书或者附件6 拟分包情况表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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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政策功能.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投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 4)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 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 9)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0)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http: //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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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