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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策 样本条款

节能产品政策. (1)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2)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要求详见
节能产品政策. (1)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2)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3)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要求详见
节能产品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 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磋商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页面复印件 (加盖供应商公章)和相应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时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节能产品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
节能产品政策. (1)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进行投标,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
节能产品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 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 号),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 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 制采购。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 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 7.3.1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 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3.2 所需证明材料: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文件中对节能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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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能产品 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转包与分包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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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別 表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标包划分 共分为 1 个标包,分别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