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节能产品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磋商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页面复印件 (加盖供应商公章)和相应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时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
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 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