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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样本条款

政策文件.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 号); 2、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 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 号); 4、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0 号); 5、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3]10 号); 6、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 号; 7、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 8、 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0〕 80 号);
政策文件. 1)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78 号) 2)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28 号) 3) 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浙政发【2011】5 号) 4) 宁波市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甬政办发【2013】34 号) 5) 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 年实施方案》(省环保厅2017 年4 月
政策文件. (1)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关于编制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通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5)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51号) (6)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
政策文件.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 号);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 号); (4) 国务院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349fc60f62184ab58555c0e6bb170150-20210824173337841 (5)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 号); (6)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 (7)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 号); (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 (10)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

Related to 政策文件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44347C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00号0号楼0层000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注册资本:24,174.6991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12月19日 营业期限:2000年12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手机出版物、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年12月31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 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4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文在线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7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波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2 日 企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 18 号长虹科技 大厦 1901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多媒体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数字视讯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生产经营(生产项目营业执照另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 对外投资概述 1、 上海天宸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药业”或“目标公司”或“丙方”)属化学药品(固体制剂)制造企业,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宸药业目前正在迁移筹建中,建成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6月26日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或 “公司”或“甲方”)与朱奕璋、俞峰、黄兆印、王斌(合称“乙方”)签署《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就甲方受让乙方所持上海天宸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达成意向。经过对天宸药业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资产评估,公司现已与乙方就其合计持有天宸药业100%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拟以人民币 5030万元收购天宸药业100%股权。 2、 2014年7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签署天宸药业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与会九名董事全体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同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以上议案,与会三名监事全体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4、 本次涉及的资金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附表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