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和质疑 样本条款
澄清和质疑. 3.1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3.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需质疑、澄清的内容以书面质疑函的形式送至招标人,招标人将予以答复(答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 答 复 内 容 将 在 网 上 公 布 (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请各投标人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澄清文件,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澄清文件。如在规书面的形式 通知已报名定时间内未收到质疑则视为各投标人均对此无异议。
3.1.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十五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并以书面的形式(可传真)通知已报名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可传真)回复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3.1.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按照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投标人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澄清和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
3.2 对采购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供应商应尽早下载采购文件,若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发售标书时起 7 个工作日内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XXX 项目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 3 天前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3 对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人于中国政 府采购网发布拟中标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采购人应在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4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澄清和质疑.
3.3.1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3.3.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需质疑、澄清的内容以书面质疑函的形式送至招标人,招标人将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答复内容将在网上公布(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请各投标人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澄清文件,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澄清文件。如在规书面的形式通知已报名定时间内未收到质疑则视为各投标人均对此无异议。
3.3.1.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十五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并以书面的形式(可传真)通知已报名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可传真)回复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3.3.1.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按照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投标人没有作出 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澄清和质疑. 3.1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3.2 对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3.3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a. 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b. 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c.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d.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澄清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