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束时候 样本条款

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束时候. 2007 年 8 月 24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普利有限分别缴纳了 428,660 元、 857,322.50 元罚没金,因此,截至 2008 年 4 月 18 日,普利有限已按照海南食药监局发布(琼)药行罚[2007]0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没款。 受到处罚后,普利有限即与浙江黄岩东亚化工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生产关系。 普利有限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重新取得 GMP 证书(证书编号:琼 I0122),有效期至 2012 年 9 月 12 日(后延续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认证范围:片剂、胶 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取得 GMP 证书(证书编号:琼 K0160),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后延续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认证范围:原料药(更昔洛韦、马来酸曲美布汀)。普利有限重新取得上述 GMP 证书后,恢复了生产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在报告期以外,且已 足额缴纳了罚没款,在被处罚后进行了整改,并重新取得 GMP 证书,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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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94,960.00 0.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2,856,755.68 1.00 合计 2,282,850,777.54 99.44 A 农、林、牧、渔业 - -

  • 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执行的税率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批准的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纳税的情况。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机构独立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