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债. 11.1. 公司没有被解散或曾(或采取行动以达致)被清盘、被破产管理、被行政接管、被接管,订立自愿安排、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偿还安排、于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类似或近似的程序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无力偿债、重组或解散的程序;就泛海控股作出一切合理、审慎且适当的调查后所知,亦没有任何人士就任何上述事项呈交呈请书或采取其它行动。
11.2. 公司没有无力偿债或没能力支付到期债项,公司亦没有曾于到期时不支付其债项。
11.3. 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受制于执行令、扣押、暂时扣押或其它法律程序。
无力偿债. 如客户为个人,其没有被宣告破产,也没有提出使其破产的请求,也没有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律第 6 章)提出或批准有关客户的个人自愿安排或任何临时命令;如客户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客户没有进行清盘、破产、解散、管理或其他类似事项,或者就上述任一事项作出决 定、提出请愿、通过决议或召开会议。
无力偿债. 破产或经济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