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士 样本条款

美国人士. 指属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组成或注册成立的法团、合伙商号或其 他商业组织;由一位为美国人士的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管理的任何遗产或信托,或该遗产或信托的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 入息税 (不论其来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任何遗产或信托除外)及任何根据任何海外司法管 辖区法例组成或注册成立并由美国人士组成的合伙商号或法团(主要为从事投资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 券)。「美国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业理由而于美国以外经营作为从事银行或保险业务的当地受规管分行或代理,及并非为投资于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设的美国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义而言,
美国人士. 通常情况下,美国人士指任何美国公民(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美国出生且未正式宣布放弃其美国公民身份的人),和/或美国居民(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绿卡的持有者),和/或美国纳税人,和/或居住地址/通讯地址为美国或美国驻外之使领馆,和/或从美国的证券或税务法律法规或其他方面而言被定义为美国人士的人。
美国人士. 具有以下标识(“美国标识”)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 (1) 任何的美国地址; (2) 美国的银行账号; (3) 出生地为美国; (4) 美国的电话号码; (5)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6)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7)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 (8)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除外。
美国人士. 如果客户为: (a) 为美国人士,或 (b) 收购或持有由美国人士实益拥有的任何投资产品,或为美国人士经营任何账户,或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客户必须立即告知本公司。如果客户是美国主体或成为美国主体,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投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服务。本公司亦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账户。对于客户可能就该等中止或终止发生或遭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费用、收费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公司有权代表客户进行或办理与该投资产品有关的任何税务申报。
美国人士. 是指: (i) 任何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ii) 任何根据美国法律组织或者组建的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iii) 任何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的任何遗产; (iv) 任何受托人是美国人士的任何信托; (v) 任何位于美国的代理人,或外国实体在美国的任何分支机构; (vi) 任何为美国人士的利益或因美国人士的原因,由交易商或者其他专业受托人持有的任何非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者信托除外); (vii) 任何由在美国组织、组建或(如果是个人)居住在美国的交易商或者其他专业受托人持有的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者信托除外); (viii) 任何为美国人士的利益,由交易商或者其他专业受托人持有的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但前提是上述交易商或者其他专业受托人是一家依据美国 1940 年《投资顾问法》第 203(m)-1 款中“私募基金顾问豁免”而登记为“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且不是在美国组织、组建或(如果是个人)不居住在美国; (ix) 任何满足以下条件的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A) 根据外国法律组织或组建;以及 (B) 系由美国人士主要为投资(非根据 1933 年《证券法》登记的)证券之目的而成立,除非其是由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合格投资人(如 1933 年《证券法》第 501(a)款所定义的)组织、组建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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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回覆知客戶。

  •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大厦写字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 0 号, 公司承租该写字楼X 座 00 层 0000 室。该写字楼 A 座 15 层 1501 室建筑面积为 694.785 平方米。

  • 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 20 日,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景”)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框架协议”)。

  • 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 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 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 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 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 5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 利用の制限 当社は、天災、事変その他の非常事態が発生し、又は発生するおそれがあるときには、災害の予防若しくは救援、交通、通信若しくは電力の供給の確保又は秩序の維持のために必要な事項を内容とする通信、又は公共の利益のために緊急を要する通信を優先的に取り扱うため、本サービスの利用を制限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本サービス提供の終了)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