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条件 样本条款

无效投标条件. 3.8.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条件.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提供资料不全、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印签及加盖投标公司公章的。 3、 投标文件文字及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辨认的。 4、 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电子交易系统。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 提供虚假资料及证明文件的。 7、 恶意低价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价格不合理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数额的。 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具有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况。
无效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 、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无效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A1.1 与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A1.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A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A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1) 通过挂靠(受让或者租赁等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方式投标的; (2) 使用伪造、变造单位资质、个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 (3)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 提供虚假项目经理劳动关系证明的; (5) 提供虚假信用证书、证明的; (6)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A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的。 A1.4 在形式评审、资格性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6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开标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确 认,且经现场监督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确认的。 A1.7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暂列金额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A1.8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A1.9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A1.10 备注: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按照附表 7“无效投标情况说明表”格式,说明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无效投标条件. 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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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契約書(案) ○○○○情財第○○号

  •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无效投标 1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18.1.1 投标文件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 18.1.2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18.1.3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8.1.4 投标文件逾期提交。 18.1.5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8.1.6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部分而未加说明的。 18.1.7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8.1.8 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的。 18.1.9 投标人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18.1.10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它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托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