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主合同及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三代重大疾病保险 B 款》项下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