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借款 样本条款

保险单借款. 一、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二、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 3.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 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利息。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偿还 3.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未归还款项及利息,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期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借款利率将由本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效力。 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选择保险费的自动 垫交或减额付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保险单借款.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保险单借款. 5.2 一、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保险单借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个人账户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每次借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借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且最终以我方审核通过的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果逾期未偿还,则借款利息并入借款金额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第六章
保险单借款. 一、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二、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四、 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