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法庭服务业务以“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合理性 样本条款

智能法庭服务业务以“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合理性.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公司智能法庭业务(包含服务提供及设备销 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115.31 万元、1,882.64 万元以及 4,458.33 万元,其中服务提 供类收入金额分别为 115.31 万元、1,815.30 万元以及 4,316.27 万元,设备销售类 收入金额分别为 0 万元、67.34 万元以及 142.06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智能法庭业务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庭/年、元/庭/套 业务类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智能法庭业务 提供服务 15,463.58 20,373.70 27,732.50 设备销售 38,395.12 96,204.50 - 注:2019 年度智能法庭业务设备销售单价较高,主要是由于法院客户根据实际需求采购了其他附属设备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法庭业务提供服务和设备销售的平均单价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法院客户愿意接受“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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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

  • 一般條款 1、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 资料来源 IHS Markit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供应商禁止行为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