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請求權賠償. 趨勢科技(以其自己成本)僅會對每項智財請求權替公司方進行辯護並賠償公司方所產生關於該確認對公司方不利之判決智財請求權之費用和損害賠償,但僅在特別限於趨勢科技於該智財請求權金錢和解中由趨勢科技同意之趨勢科技及金額,且始終受限於本第 13 條之條件、責任與限制。除取得趨勢科技明確書面同意者除外,公司方不得進行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和解(且趨勢科技就該和解依本協議書或以其他方式無責任或義務),而趨勢科技得自行裁量是否給予其同意。趨勢科技依本第 13條對任何智財請求權之義務依公司方提供與趨勢科技以下事項為條件:(a)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即時書面通知(但無論如何足以給趨勢科技足夠時間並不會損害其地位),而若未提供通知僅會使趨勢科技逾期受損害之程度免除趨勢科技之賠償責任;(b)就智財請求權之辯護、談判、與和解,應賦予趨勢科技專屬並完全之權力;和(c)就智財請求權之辯護、談判、與和解,合理要求之資訊、合作與協助,費用由趨勢科技負責。未經公司方之同意,趨勢科技不應,就公司方而言,達成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和解或因此支付任何金錢。公司方得參與任何何智財請求權之辯護,但應負責其費用並選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