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賠償 样本条款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倘若任何第三人主張昕諾飛向客戶供應之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侵犯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賠償. 13.1. 若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任何組合或其使用侵犯他人的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供應商應賠償飛利浦、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及銷售或使用任何飛利浦產品的任何人因此面臨的任何及全部索賠、損害、成本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及合理的律師費用) 並使其免受損害,或依飛利浦的指示,應就任何上述索賠進行抗辯並負擔相關費用。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除本項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中德是否提供任何規範予供應商,供應商對中德及其客戶就使用、販賣與製造品項本身或品項與其他添加物複合之產品,而致遭第三人主張、遭法院判決、遭仲裁機構決定或經和解而涉有侵害任何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商標權、電路布局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爭議」),因此所生之成本支出(含合理律師費)、損失、損害或責任,供應商應負承擔及賠償之責。供應商應補償中德(及中德之母公司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前二者之受僱人、委任人、董事、顧問等人,使其不因智財權爭議而受損害。中德有權以供應商之費用進行訴訟,或由供應商以供應商自己之費用為中德(及前述關係人等,如適用)進行訴訟;但為後者時,中德應通知供應商相關訴求及主張,且供應商為必須得到中德(及前述關係人,如適用)事前書面同意,方得與主張智財權權利之人進行和解。若中德受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合法使用、販賣與銷售品項或品項與其他添加物複合之產品者,供應商應依中德之決定,採取下列行動並完全承擔相關費用:(i) 為中德及其客戶取得繼續使用品項之權利;(ii) 以非侵權且效能同一之品項替代;(iii) 修改侵權品項使其不侵權,或 (iv) 退回該部份品項之貨款予中德。不論採取上述何種補救措施,供應商均應支付中德為滿足強制處分生效日以前必要而生之重工費用及取得並測試替代品所增加的成本。除雙方以書面另外約定外,本項賠償不適用於供應商完全遵照中德提供之細節設計而製造的客製化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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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