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賠償 样本条款

智慧財產權賠償. 13.1. 若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任何組合或其使用侵犯他人的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供應商應賠償飛利浦、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及銷售或使用任何飛利浦產品的任何人因此面臨的任何及全部索賠、損害、成本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及合理的律師費用) 並使其免受損害,或依飛利浦的指示,應就任何上述索賠進行抗辯並負擔相關費用。 13.2. 飛利浦將任何前述索賠及時書面通知供應商;但在供應商受上述遲延不良影響的範圍外,通知遲延不應免除供應商在本規定項下的義務。當飛利浦提出合理請求時,供應商應提供全部相關協助。 13.3. 若供應商依(本)協議供應的任何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任何組合構成侵權或被禁止使用,供應商應依飛利浦之指示自費, (a) 為飛利浦或其客戶取得繼續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任何組合之權利,或 (b) 更換或修改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任何組合,使其具有同等功能但不構成侵權。 13.4. 若供應商無法依前述二種方式處理,飛利浦有權解 除(本)協議。且終止後,供應商應償還飛利浦已付的金額,且不減免供應商依(本)協議所應負之賠償義務。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除本項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中德是否提供任何規範予供應商,供應商對中德及其客戶就使用、販賣與製造品項本身或品項與其他添加物複合之產品,而致遭第三人主張、遭法院判決、遭仲裁機構決定或經和解而涉有侵害任何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商標權、電路布局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爭議」),因此所生之成本支出(含合理律師費)、損失、損害或責任,供應商應負承擔及賠償之責。供應商應補償中德(及中德之母公司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前二者之受僱人、委任人、董事、顧問等人,使其不因智財權爭議而受損害。中德有權以供應商之費用進行訴訟,或由供應商以供應商自己之費用為中德(及前述關係人等,如適用)進行訴訟;但為後者時,中德應通知供應商相關訴求及主張,且供應商為必須得到中德(及前述關係人,如適用)事前書面同意,方得與主張智財權權利之人進行和解。若中德受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合法使用、販賣與銷售品項或品項與其他添加物複合之產品者,供應商應依中德之決定,採取下列行動並完全承擔相關費用: (i) 為中德及其客戶取得繼續使用品項之權利; (ii) 以非侵權且效能同一之品項替代; (iii) 修改侵權品項使其不侵權,或 (iv) 退回該部份品項之貨款予中德。不論採取上述何種補救措施,供應商均應支付中德為滿足強制處分生效日以前必要而生之重工費用及取得並測試替代品所增加的成本。除雙方以書面另外約定外,本項賠償不適用於供應商完全遵照中德提供之細節設計而製造的客製化品項。 B. 供應商就前項末所述客製化品項,受第三人正當侵權控訴而生之任何成本支出,且倘非為遵循該等細節規範亦不致發生該侵權控訴時,中德應負辯護、承擔及賠償之責。惟當供應商明知或於一般注意義務可得而知該等客製化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侵權之虞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倘若任何第三人主張昕諾飛向客戶供應之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侵犯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i) 為客戶取得繼續使用該產品及/或服務之權利;或 (ii) 為該產品提供具有同等功能且不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替代產品;或 (iii) 修改該產品,使得該產品不再侵權;或 (iv) 糾正該服務;或 (v) 就客戶為該產品及/或服務已付款項進行適當退款或信用貸記。 (b) 倘若第11條(a)項提及之權利主張導致任何法律程序,客戶應給予昕諾飛得自行選擇並自費就該權利主張達成和解或進行抗辯之完整授權。客戶應向昕諾飛提供昕諾飛對該權利主張進行抗辯可能合理需要之所有協助。未經昕諾飛事先同意,客戶不得就任何該等權利主張達成任何和解,也不得衍生由昕諾飛承擔之任何費用或支出。 (c) 在遵守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的情況下,昕諾飛應按照具有相關司法管轄權法院認定昕諾飛依協議供應之產品及/或服務直接侵犯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而作出之任何終局性損害賠償判決賠償客戶,前提是該等侵權被認定為直接並且完全歸因於客戶使用昕諾飛依協議供應之產品及/或服務。 (d) 即使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昕諾飛不承擔以下責任,且本條款第11條規定之昕諾飛義務亦不適用以下情況: (i) 因遵守客戶之設計、圖說、規格或指示而導致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任何權利主張;或 (ii) 不遵循規格使用任何產品、衍生品及/或服務之任何行為,或基於代表客戶對產品、衍生品和/或服務作出任何修改或改編產生之任何權利主張;或者 (iii) 涵蓋可能使用由昕諾飛供應產品及/或服務之製造、測試或應用過程中任何組裝、電路、組合、方法或工藝之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 (iv) 因遵守適用於產品或服務之產業標準而導致任何侵權主張。 (e) 關於第11條(d)項所涵蓋之侵權索賠,客戶應全面賠償昕諾飛因該類侵權判決而遭受之任何損失,並為昕諾飛對此類侵權訴訟或法律程序進行抗辯,或賠償此類侵權訴訟或法律程序而招致之所有支出,惟前提是昕諾飛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此類侵權訴訟或法律程序,且在客戶提出要求時給予客戶全面授權以進行抗辯。 (f) 倘昕諾飛收到通知,主張協議規定之供應或擬供應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為了限縮或避免責任,昕諾飛得終止合約、暫停或停止向客戶供應產品及/或履行服務,或暫停或停止供應或履行該通知所涉部分產品及/或服務,且昕諾飛不會因該等終止、暫停或停止對客戶負有任何責任。 (g) 在符合第12條除外及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上述條款載明昕諾飛就供應產品及/或服務而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所承擔之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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