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及终止 样本条款

暂停及终止.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不时厘定的方法,终止本服务。 本行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毋须发出通知。 在不影响本第 部分第 条的一般性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或发送给客户的电子通讯的保安不完❹或客户不再能透过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接收电子通讯,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并毋须通知暂停本服务,而在此情况下本行会将一切未来的相应结单及通知书寄到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直至本行或客户按照当时适用的程序恢复本服务为止。 本行不会对本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本服务被终止或暂停,亦不损害或影响客户与本行之间于本服务终止或暂停日期之前应有的责任及权利。
暂停及终止. 8.1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不时厘定的方法,终止本服务。 8.2 本行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毋须发出通知。 8.3 在不影响本第XVII部分第8.2条的一般性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或发送给客户的电子通讯的保安不完善或客户不再能透过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接收电子通讯,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并毋须通知暂停本服务,而在此情况下本行会将一切未来的相应结单及通知书寄到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直至本行或客户按照当时适用的程序恢复本服务为止。 8.4 本行不会对本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8.5 即使本服务被终止或暂停,亦不损害或影响客户与本行之间于本服务终止或暂停日期之前应有的责任及权利。
暂停及终止. 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本行可以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 如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以立即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您(受限于适用规定):  您的理财通投资账户或理财通汇款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暂停及终止. 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本行可以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 如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以立即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您: • 您的理财通汇款账户或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 由于适用规定的更改,本行提供理财通服务已经或将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 • 您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隐藏了重要事实; • 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活动; • 您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任何合资格的投资产品,或者您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您通过质押任何所购买的合资格的投资产品提供担保,或在任何购买的合资格的投资产品上设立其他担保; • 本行认为您在其他方面违反了本行理财通服务的条款或任何适用规定; • 您使本行或其他汇丰银行集团成员出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与政府、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其指引的情况;或 • 本行有理由相信,如本行不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可能会使本行或其他汇丰银行集团成员受到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的行动或谴责。 您可以随时事先通知本行以终止理财通服务。 您必须采取本行所指示的相关终止步骤,包括: • 处置、出售、赎回或终止所有合资格的投资产品; • 将理财通资金汇回您的理财通汇款账户;及 • 解除您的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与理财通汇款账户之间的配对关系。 若您希望指定内地其他银行提供理财通服务,您须先根据本条规定终止理财通服务。 您确认并同意,在本行的理财通服务终止后,本行将按照适用规定为您录入或变更“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 您须对终止前已产生的您的责任与义务负责。
暂停及终止. 本行可以在向阁下发出至少 30 日的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南向通服务及╱或阁下的汇丰大湾区理财通户口。 如发生以下情况,本行可能会立即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理财通服务及╱或阁下的汇丰大湾区理财通户口而毋须事先通知阁下:  阁下的在岸汇款户口被暂停或终止;
暂停及终止. 13.01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本行可随时向客户发出最少 30 日事先书面通知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使用。 13.02 在不损害第 13.01 条的一般性原则下,若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在未经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使用: (a) 客户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b) 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或任何适用规定; (c) 由于适用规定变更,本行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成为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 (d) 客户将本行或其集团公司置于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机关的协议或指引外行事的位置;或 (e) 本行合理认为,若本行不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使用,可能会使本行或其集团公司受到任何机关的起诉或谴责。 13.03 在遵守下文第 13.04 条订明的程序的情况下,客户可给予本行最少 30 日的事先书面通知随时终止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本行也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指定任何较短的通知期。 13.04 为终止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客户必须采取本行合理要求的行动,包括向本行提供文件证明 (按本行信纳的方式): (a) 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购买的所有合资格产品均已被处置、出售或终止;及 (b) 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内已无相关资金。 13.05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将于本行厘定的日期起终止。客户应确保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终止日期前不少于 30 日,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内并无余下任何资金。 13.06 本行无须就因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暂停或终止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暂停及终止. (a) 本行可在提前 30 天向您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为使此类终止或根据以下

Related to 暂停及终止

  •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3)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 実施細目 この約款の実施上必要な細目的事項は、託送供給契約に定めるほか、そのつど託送供給依頼者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なお、当社は、必要に応じ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卸供給先事業者又は需要家等と別途協議を行うことがあります。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 项目基本情况 1.1 采购需求:见征集文件需求 1.2 服务最高限制单价:见征集文件 1.3 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宿迁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 1.4 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由采购人指定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