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及终止 样本条款

暂停及终止. 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本行可以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 如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以立即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您: • 您的理财通汇款账户或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 由于适用规定的更改,本行提供理财通服务已经或将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 • 您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隐藏了重要事实; • 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活动; • 您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任何合资格的投资产品,或者您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您通过质押任何所购买的合资格的投资产品提供担保,或在任何购买的合资格的投资产品上设立其他担保; • 本行认为您在其他方面违反了本行理财通服务的条款或任何适用规定; • 您使本行或其他汇丰银行集团成员出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与政府、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其指引的情况;或 • 本行有理由相信,如本行不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可能会使本行或其他汇丰银行集团成员受到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的行动或谴责。 您可以随时事先通知本行以终止理财通服务。 您必须采取本行所指示的相关终止步骤,包括: • 处置、出售、赎回或终止所有合资格的投资产品; • 将理财通资金汇回您的理财通汇款账户;及 • 解除您的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与理财通汇款账户之间的配对关系。 若您希望指定内地其他银行提供理财通服务,您须先根据本条规定终止理财通服务。 您确认并同意,在本行的理财通服务终止后,本行将按照适用规定为您录入或变更“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 您须对终止前已产生的您的责任与义务负责。
暂停及终止.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不时厘定的方法,终止本服务。 本行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毋须发出通知。 在不影响本第 部分第 条的一般性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或发送给客户的电子通讯的保安不完❹或客户不再能透过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接收电子通讯,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并毋须通知暂停本服务,而在此情况下本行会将一切未来的相应结单及通知书寄到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直至本行或客户按照当时适用的程序恢复本服务为止。 本行不会对本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本服务被终止或暂停,亦不损害或影响客户与本行之间于本服务终止或暂停日期之前应有的责任及权利。
暂停及终止. 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本行可以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 如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以立即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理财通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您(受限于适用规定):  您的理财通投资账户或理财通汇款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暂停及终止. 本行可以在向阁下发出至少 30 日的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南向通服务及╱或阁下的汇丰大湾区理财通户口。 如发生以下情况,本行可能会立即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理财通服务及╱或阁下的汇丰大湾区理财通户口而毋须事先通知阁下:  阁下的在岸汇款户口被暂停或终止;
暂停及终止. (a) 本行可在提前 30 天向您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为使此类终止或根据以下(c)款进行的终止生效,本行或会将您的PayMe for Business 钱包中的任何余额转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账户。
暂停及终止. 8.1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不时厘定的方法,终止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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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実施細目 この約款の実施上必要な細目的事項は、託送供給契約に定めるほか、そのつど託送供給依頼者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なお、当社は、必要に応じ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卸供給先事業者又は需要家等と別途協議を行うことがあります。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ZLX2022CG011 号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