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样本条款

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生 3 次以上(含本数)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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