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暂估价 样本条款

暂列金额、暂估价.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合同工程的暂估价金额: 160735.84 元
暂列金额、暂估价. 13.6.1 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

Related to 暂列金额、暂估价

  •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建 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2923909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3417150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 客户声明 投资决策系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单位已阅读投资协议、销售协议所 有条款、投资者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单位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合同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 業務の目的 業務の背景」に記載する技術協力事業について、「第3条 実施方針及び留意事項」を踏まえ、「第4条 業務の内容」に記載される活動の実施によ り、相手国政府関係機関等と協働して、期待される成果を発現し、プロジェクト目標達成に資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报价一览表 投标总报价(元)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9、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 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6、 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7、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28、 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