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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執行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 契約得訂明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暫停執行. 15.3.1. 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得隨時通知立約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惟立約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15.3.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情形,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通知立約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者,立約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得向洽辦機關求償。前述暫停執行,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立約商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暫停執行. 機關因政策或預算變更等因素,得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但應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按暫停執行之期間,延長履約期限。若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招標時載明期間,依該期間者)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暫停執行.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服務工作之必要,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將本契約之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停辦。一經通知,乙方需立即停止作業,協助甲方處理有關因暫停執行本作業所影響之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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