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1) 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3)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4)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