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进度延误. 5.3.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 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
(4)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 不可抗力;
(7)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 7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 14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 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3 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 11.2.3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服务进度延误. 5.3.1 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
5.3.2 受托人发出延期书面通知的时间: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