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 建筑师应根据附件 1[服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 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
(2) 作为招标代理人(招标采购咨询人),根据招标采购的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相关政府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
(3) 作为勘察人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 作为设计人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5) 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6) 作为造价建筑师咨询人,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
(7) 作为项目管理人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
4.5.2 建筑师根据附件 1[服务范围]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 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进行。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建筑师的 授权和对权限的限制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如建筑师或 项目总负责人在合同下的授权权限与工程合同下的职责存在歧义或矛盾,建筑师应通知委托人,且委托人应尽快给出指示以纠正该歧义或矛盾,必要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签发服务变更的通知。
4.5.3 在委托人和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建筑师应当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在建筑师做出任何影响该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建筑师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 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 。
4.5.2 委托人对建筑师的授权范围: 。
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 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
4.5.2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