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 (一)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
服務貿易. (一)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産、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人才中介、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
服務貿易. 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服務貿易.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服務貿易. (一)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附件 4《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醫療、視聽、建築、分銷、銀行、證券、運輸、貨運代理等領域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擴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地域和營業範圍。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3。
服務貿易. 內地在《安排》首階段已經給予澳門 18 個服務行業以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根據補充協議,內地將擴大開放其中 11 個服務行業,並新增開放以下 8 個服務行業,分別為: 擴大開放的行業 新增開放的行業 法律服務 機場管理服務 醫療及牙醫服務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視聽服務 文化娛樂服務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商標代理服務 分銷服務 專利代理服務 銀行服務 職業介紹服務 有關上述擴大及新增開放的內容眾多,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服務貿易. (一)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和《〈安排〉補充協議二》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 基礎上,在法律、建築、會展、視聽、分銷、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二) 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 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和《〈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三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爲準。
(三) 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服務貿易. (一)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 《〈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 13 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 3 個新領域增加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服務貿易. (一)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 《〈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服務貿易. 限制 公平待遇 兩岸服務 貿易協議 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合作 訊息公開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