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规模、募集金额、票面股息率或发行价格的合法合规性. (一)发行规模、募集金额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 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11 万股,预 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00 万元。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骏驰科技 母公司普通股股份数 5,640 万股,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为0.2%,根据骏驰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报表中净资产为14,800.13万元,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8,421.18 万元,筹资金额占发行前净资产的比例为 13.06%,公司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不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