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Related to 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 联系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 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 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