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第 2 条的相关规定。
(1) 列示最近 36 个月公司受到的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
(2)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环保处理设施投入情况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3)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