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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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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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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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1994年8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成份股由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40只H股组成,用于衡量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注册登记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的表现。标的指数采取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以充分考虑成份股的可投资性。同时,标的指数每只成份股规定10%的权重上限,避免个股权重过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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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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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