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同华评估出具的《国政通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资产重组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根据九安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和天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九安医疗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汤臣倍健独立董事发表 的意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公司通过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为验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性,公司聘请中联评估作为评估机 构出具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和其他投资人新设子公司以现金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因此,本次交易的资 产定价合法、合规及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根据万隆出具的《估值报告》,本次拟购买资产企业价值为 6.2 亿新西兰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汇率中间价(1 新西兰元对人民币 4.1912 元)折算后,折合人民币 25.99 亿元;扣除净财务债务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为 3.5 亿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 14.67亿元。 上海梅林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上海梅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为市场化收购,交易定价由双方经过公平谈判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海梅林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兼顾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净资产价值、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行业地位等因素。中信证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估值报告》。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资产重组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据此,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深赤湾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