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样本条款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标的公司法律尽调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英迈国际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请见附件六。根据 GCL IM 提供的资料并确认,GCL IM、GCL IH 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未决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固废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固废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 )、重庆 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爱海陵”)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枳城支行”)举借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朝华科技、三爱海陵到期未能归还借款,截止 2009 年 6 月 20 日尚欠借款本金合计 7725 万元。2009 年 7 月 2 日,工行重庆枳城支行由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请 求根据重庆三中院(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 1-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星美联合破产重整计划中有关按债权本金 30%清偿的内容,请求法院判决星美联合为朝华科技借款本金 5500 万元和三爱海陵借款本金 2225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 按上述本金合计 7725 万元的 30%清偿 2317.5 万元。重庆三中院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工行重庆积城支行的起诉。工行重庆积城支 行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立案受理此上诉,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根据重庆三中院(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 1-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在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将全部由鑫以实业提供,鑫以实业按照重整计划提供的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在星美联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星美联合的该负债将被豁免。因此,如果公司败诉,鑫以实业将提供资金进行偿还,同时亦将豁免由此形成的公司对鑫以实业的债务。故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未决诉讼的结果并不会对星美联合的资产及财务状况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对本次定向发行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资料室资料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拟购买资产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情况如 下: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国政通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国政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政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国政通的说明及承诺,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公安等政府机关向国政通出具的证明,经访谈工信部及检索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国政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忘、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和正在进行的其他对其持续生产经营或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近期可预见发生的对其持续生产经营或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众诚智能将成为新翔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众诚智能债权债务的转移,亦不涉及对交易双方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翔科技及众诚智能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主体均不发生变化,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众诚智能 100%股权,不涉及员工安置,众诚智能现有员工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并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众诚智能现有员工于本次交易资产交割之后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员工薪酬费用仍由众诚智能承担。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调查报告,除下列未决诉讼外,erae AMS 不存在与热交换业务有关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及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形。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 根据东安汽发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安汽发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和仲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