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若承辦商在香港境內並無營業地點, 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而該項委任不可撤銷。文件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妥為送達承辦商, 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 則承辦商須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在三十( 30) 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 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 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16.1 卖方不可撤销地指定陳金明(地址为:香港新蒲岗七宝街 7 号利中工业大厦 12B)作为其代理,负责在香港代收和认收任何令状、传票、法院指令、判决书、通知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若因任何原因上述代理(或其继任人)不再作为卖方的代理或不再拥有香港地址,则卖方应尽快委任为买方合理可接受、拥有香港地址的替代代理并通知买方替代事宜,并将一份新代理的同意出任书发送给买方。然而,买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前有权视上述代理(或其继任人)为就本条而言的代理,即使该代理已不再在该地址或已不再担任代理,买方向最后所知的代理的最后所知的地址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前提是法律程序文件的副本需抄送予卖方现时注册办公室或主要办公地点的地址。卖方同意,无论代理有否通知卖方,将有关法律程序文件递送至代理(或其继任人)目前在香港的地址应视为有效送达予卖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权利。
16.2 买方不可撤销地指定郭晋升(地址为:Room A, 11/F, Winner Commercial Building, No. 401-403 Lockhart Road, Hong Kong)作为其代理,负责在香港代收和认收任何令状、传票、法院指令、判决书、通知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若因任何原因上述代理(或其继任人)不再作为买方的代理或不再拥有香港地址,则买方应尽快委任为卖方合理可接受、拥有香港地址的替代代理并通知卖方替代事宜,并将一份新代理的同意出任书发送给卖方。然而,卖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前有权视上述代理(或其继任人)为就本条 而言的代理,即使该代理已不再在该地址或已不再担任代理,卖方向最后所知的代理的最后所知的地址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前提是法律程序文件的副本需抄送予买方现时注册办公室或主要办公地点的地址。买方同意,无论代理有否通知买方,将有关法律程序文件递送至代理(或其继任人)目前在香港的地址应视为有效送达予买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