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权益变化时的处置方案. 在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若湘财股份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担保人所持的股份增加,担保人用于质押部分股票导致担保人所持的股票增加部分,仍为《证券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应当为原质押担保债券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未用于质押部分股票导致发行人所持的股票增加部分,无需为债券质押担保。 在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若湘财股份实行现金分红,担保人因所持上述标的股票获得现金红利,如果质押率大于等于 2,则该现金红利不作为《证券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担保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并且不视为一次质押资产的释放;如果质押率小于 2,则发行人应当或者补充质押不低于现金股利价值的股票置换现金股利,或者将该现金红利作为质押资产。当质押率大于等于 2,发行人可要求释放已质押的现金红利,质权代理人应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