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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样本条款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的第 3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6)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满期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 (1) 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 (2) 计算: (1) 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2) 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满期金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当日账户价值向满期金受益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本合同的满期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照满期后下一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并给付该计价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作为满期金给付予投保人。 注:如果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金额以保监会规定当地的最高限额为限。
满期金. 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