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為由有權投票之股東親身或委派代表(倘允許代表),若為法團之任何股東,通過其正式委任之代表於根據本細則舉行之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通過之決議案,而該大會之通告須不少於 14 日前妥為發出。
特別決議案.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
特別決議案. 指本章程細則第1(d)條所述的決議案;附屬公司指具有公司條例第15條所賦予的涵義;及過戶處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所在的地點。
特別決議案. 公司法》規定,當一項決議案獲至少三分之二的股東(有權親自投票,或在允許委任代表的情況下,由受委代表投票)通過時,該決議即為特別決議。股東大會的通知已正式發出,訂明擬提呈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惟公司可在其組織章程細則中訂明所需多數為超過三分之二的數目,並可額外如此行事規定該等多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可因須以特別決議案批准的事項而有所不同。倘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授權,則由公司當時有權投票的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可作為特別決議案生效。
特別決議案. 指本細則第1(d)條所述的決議案;子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15條所賦予的涵義;過戶處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所在的地點;及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當時的法定貨幣美元。
特別決議案. 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通過
特別決議案. 指細則第1(d) 條所述的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倘某項決議案獲有權在根據本細則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由委派代表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相關正式授權代表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且就此已妥為發出不少於14 日的通告,則該項決議案應為一項普通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審議及批准修訂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詳情截於本公司於2014 年9 月26 日刊發的公告),並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處理相關備案、修訂及登記(倘必要)的手續及其他相關事宜。相關修訂須待報經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登記備案後方為生效。 委託人簽名(4) :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持有的股份數目: 委託人股票賬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日期:2014 年 月 日
特別決議案. 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