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聯絡的股東 样本条款

未能聯絡的股東. 97. (A) 如果有下述情況,本公司有權出售一名股東之任何股份,或任何人士藉傳轉而有權收取之股份:
未能聯絡的股東. 出售失去 聯絡的股 東的股份
未能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妨害本公司在本組織章程第 (2) 段權利的情況下,如果關於應得股息的支票或股息證在兩個連續的情況下仍未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以郵遞發出該等支票或股息證。但是,本公司可在第一次獲退回未交付應得股息的支票或股息證後,行使停止發出該等支票或股息證的權力。
未能聯絡的股東. 公司有權終止以郵遞方式向某境外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發送股息券,但公司應在股息券連續兩次未予提現後方可行使此項權力。然而,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達收件人而遭退回後,公司亦可行使此項權力。 公司有權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股票,但必須遵守以下的條件:
未能聯絡的股東.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可出售本公司任何一位股東的股份或因身故、破產或法例實施而轉移到他人的股份:(i)向該等股份持有人發出有關任何應付現金款項的所有支票或認股權證(總數不少於三張)在12年內仍未兌現;(ii)本公司在上述期間或下文(iv)項所述的三個月限期屆滿前,並無接獲有關該股東的所在地點或存在的任何消息;(iii)在該12年期間,至少應已就上述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領取股息;及(iv)於12年期滿時,本公司在報章已刊發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以電子方式送交通知的電子通訊方式,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而自廣告刊登日期起計三個月的限期經已屆滿,並已知會香港聯交所本公司擬出售該等股份。上述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應撥歸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該等所得款項淨額後將欠該名前任股東與該筆所得款項同等金額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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