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事项说明. 1、 意向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承租资格,所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1、 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签定租赁合同;
1.2、 与其他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
1.3、 交纳招租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不参加深圳交易集团龙岗分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
1.4、 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1.5、 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2、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踏勘现场,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全面知悉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租赁面积、装修情况等),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龙岗区当地的政策,办理相关申报事项,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承租标的查验、知悉并且了解标的物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且无异议。
3、 承租方需完成本物业二次消防合格报批手续,并由承租方承担费用,不得以租赁物业消防未通过验收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4、 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妥各项审批手续,依法纳税;并将营业执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证件文件复印件提交招租人留存。
5、 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须按照政府或招租人要求进行,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招租人。
6、 若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招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特别事项说明. 1、 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经济行为各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评估结论是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公司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2、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给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本评估结果无效,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负责,本公司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4、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对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并不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责任。
5、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 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2)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 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保证经营的合法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 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 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 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执业范围。
(3) 本次评估前,北京兴华对山西凯能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审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按照审计调整后的结果进行申报,本次对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资产(不含采矿权)及负债价值评估是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本评估机构提请报告的使用者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关注上述审计报告。
特别事项说明. (1)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均办理土地证,产权持有人为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产权无争议。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2) 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特别事项说明. 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并没收招租保证金:
特别事项说明. 1、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委估资产的外貌、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本次以委估资产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前提。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估值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估值结论但非估值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 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办理更名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评估考虑上述问题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2、 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无。
3、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特别事项说明. 1、 评估结论是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受具体参加本次项目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2、 本公司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独立审查,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单项存货及固定资产虽按市价评估,但此部分资产仍可能存在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仍按原账面值列示。
4、 部分车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委托方承诺此部分资产归其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本次按实测面积进行评估。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林业局所有,资产占有方现无偿使用。
6、 因资产占有方 2007 年及以前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所以无法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验证。
7、 本次评估资产的范围由委托方确定,我们仅按照申报项目进行了评估;且我们对其评估,并不代表我们对其权属发表任何意见。
8、 委托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公司及评估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已由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次评估是在已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