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样本条款

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4 月 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同意特发东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特姆所有的价值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财产。 2019 年 6 月 3 日,特发东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反诉请求,反诉状原第一项反诉请求“判令奥特姆赔偿特发东智因质量事故造成的至特发东智计算截止日的全部损失(暂计人民币 4000 万元)”变更为“判令奥特姆向特发 东智支付品质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59,267,400 元”。 2019 年 6 月 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特发东智与奥特姆签订的《供货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奥特姆的起诉、驳回特发东智的反诉。 2019 年 7 月 4 日,特发东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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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前受金) 9 当社は、当社が請求することとなる料金又は工事に関する費用について、契約者が希望される場合には、当社が別に定める条件に従って、あらかじめ前受金を預か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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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実地調査) 第 7 条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乙に対し、自ら又はその指名する第三者をして、請負業務の実施状況等について、報告又は資料を求め、若しくは事業所に臨んで実地に調査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る。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