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4 月 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同意特发东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特姆所有的价值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财产。 2019 年 6 月 3 日,特发东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反诉请求,反诉状原第一项反诉请求“判令奥特姆赔偿特发东智因质量事故造成的至特发东智计算截止日的全部损失(暂计人民币 4000 万元)”变更为“判令奥特姆向特发 东智支付品质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59,267,400 元”。 2019 年 6 月 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特发东智与奥特姆签订的《供货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奥特姆的起诉、驳回特发东智的反诉。 2019 年 7 月 4 日,特发东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