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大合同 样本条款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 JDI、PLD 签订《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 (专利交互授权协议)、发行人与国显光电签订《<现有厂房租赁合同>之第二次补充协议》均正在履行中。
其他重大合同. (1) 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及《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018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共同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四方作为联合出品人共同组建项目组实施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暂定名)第一季项目,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负责项目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为 1,800 万元,由发行人、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发行人为主要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节目的编辑控制权及最终的编审批准权完全和充分地属于 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项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相关收益由四方共同享有。 2018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 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约定上述 1,800 万元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全部由发行人承担,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发起人,负责项目的方案总策划与监督执行、财务管理与运营、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报备与审批、拍摄点位及文物的协调、专家指导及评审以及中国大陆的所有宣传推广事宜,且除前述框架协议约定的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外,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双方按 51%与 49%的比例享有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应由其享有的项目作品的相关收益,即发行人取得该等收益的 51%,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该等收益的 49%。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双方原约定的相关版权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调整,由原发行人与天和中脉 51%:49%的比例调整为 80%:20%,前述收益在 分配前须全部进入项目专用账户。 (2) 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作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约定设立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计划募集总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存续期间为基金成立起十年,投资范围为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项目和相关的实体产业项目。发行人认购 1 亿元的基金份额,其中首期实缴 4,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外包服务机构。2019 年 8 月 4 日,上述三方签订《〈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将基金运作方式修改为封闭式,设置临时开放日条款,同时对业绩报酬复核条款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合同方签署,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正在履行合同之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他重大合同. (1) 根据公司与陈传荣等特发东智原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协议》,对特发东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收回的差额部分,陈传 荣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根据公司确认及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东智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2,341,712.04 元,其中已到期应收款中 837,839.58 元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特发东智与陈传荣协商确定上述无法收回应收款 837,839.58 元在应支付的超额奖励中扣减,其他已到期应收款在催收中。 (2) 2015 年 4 月,公司与陈传荣、胡毅、殷敬煌就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深圳东志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3) 2015 年 4 月,公司与戴荣、阴陶、林峰、陈宇、张红霞就 2015 年度 至 2020 年度成都傅立叶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4) 2018 年 10 月,公司与神州飞航原股东王雨辰、李建国、范宜敏、古春江、天津助力飞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助力飞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就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神州飞航业绩承诺事宜进行了约定。 (5) 2019 年 9 月,重庆特发与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购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 29 号(涪陵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B 区)C 型厂房第一层厂房事宜签署《厂房买卖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如下: 1、 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2021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与济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经纪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济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经纪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让半导体相关设备,包括光刻机、离子注入机、扫描曝光机、刻蚀机、涂胶显影机等,设备总价款为 30.5 亿元(含税),发行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购买合同 2021 年 11 月 25 日,济南半导体与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功率芯片生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项目签署协议,约定济南半导体向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转让价格为 18.5 亿元, 济南半导体在合同签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济南半导体已支付的 5.5 亿元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9.2 亿元由济南半导体支付给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结算专户,由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将转让价款支付给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8 亿元由济南半导体直接支付给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半导体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取得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济南富元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日内,将相关标的资产全部支付给济南半导体。
其他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2018 年 4 月 25 日,锦汇化工与天津市天地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锦汇化工委托天津市天地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染料中间体连续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900 万元,技术服务报酬总额 150 万元,由锦汇化工分期支付,双方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的,改进后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改进的一方所有。 (2) 2018 年 6 月 10 日,锦汇化工与江苏亿尔等离子体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H 酸及染料中间体含有机物的硫酸钠粉状物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承揽合同》,双方约定:江苏亿尔等离子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锦汇化工过热蒸汽碳化裂解 H 酸及染料中间体含有机物的硫酸钠粉状物 50 吨/天处置装置,包括工艺、技术、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操作人员培训等,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366 万元。
其他重大合同. 1. 2010年4月12日,发行人与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签订了《校企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共同推进企业与学校的全面技术合作,形成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 2010年9月1日,发行人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约定,为顺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高速实时大容量数字视频光传输交换平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划资助发行人90万元,于合同生效后首次拨付70%资金,第二次拨付资金在项目验收后进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地方立项资助发行人30万元,2010年12月拨付15万元, 2011年9月拨付15万元。 3. 2010年8月5日,发行人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编制“视频光端机”交通行业标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标准的立项、编写、审定、报批及协调工作,发行人提供相关的生产工艺条件及试验样品,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一起完成标准的编制和组织工作。 4. 2011年2月,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订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委托国信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同时,双方就承销方式、承销期、募集资金划转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的计算、付款方式及日期、先决条件、声明、保证并承诺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生效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5. 2011年2月,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此外,双方就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特别约定、保荐工作期间、保荐费用、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协议修改、争议及和解及协议效力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但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及其与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存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合同如下: (1) 2016 年 3 月,LIMO 与 A 公司签订《许可和供货协议》,约定 LIMO 授权 A公司使用 LIMO 拥有的特定专利技术,同时 A 公司向 LIMO 采购光刻机用光场匀化器及相关产品,用于 A 公司生产高端产品。报告期内 LIMO 与 A 公司合计交易金额为 8,621.84 万元。合同适用法律为德国法。 (2) 2019 年 3 月和 2019 年 6 月,发行人与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l Automotive GmbH)签订《战略供应商合同》和《项目协议》,约定在驾驶辅助技术领域开展合作,德国大陆集团向发行人采购驾驶辅助技术产品。框架协议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4 亿元。合同适用法律为德国法。 (3) 2020 年 8 月,发行人与英国 CyDen 公司(CyDen Ltd)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和《排他协议》,约定发行人独家向英国 CyDen 公司供应医学美容产品,框架协议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8 亿元。《总体合作协议》和《排他协议》合同适用法律分别为中国法和爱尔兰法。 (4) 2020 年 9 月,发行人与 B 公司签订《车用激光器领域框架合作协议》, 约定未来有意向在车载激光雷达领域开展合作。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金杜认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已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其它重大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 √不适用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履行前述重大合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情形,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