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大合同 样本条款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如下:
其他重大合同. (1) 《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及《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018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共同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四方作为联合出品人共同组建项目组实施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暂定名)第一季项目,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负责项目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为 1,800 万元,由发行人、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发行人为主要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节目的编辑控制权及最终的编审批准权完全和充分地属于 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项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相关收益由四方共同享有。 2018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 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约定上述 1,800 万元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全部由发行人承担,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发起人,负责项目的方案总策划与监督执行、财务管理与运营、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报备与审批、拍摄点位及文物的协调、专家指导及评审以及中国大陆的所有宣传推广事宜,且除前述框架协议约定的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外,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双方按 51%与 49%的比例享有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应由其享有的项目作品的相关收益,即发行人取得该等收益的 51%,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该等收益的 49%。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双方原约定的相关版权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调整,由原发行人与天和中脉 51%:49%的比例调整为 80%:20%,前述收益在 分配前须全部进入项目专用账户。
其他重大合同. (1)根据公司与陈传荣等特发东智原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协议》,对特发东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收回的差额部分,陈传 荣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根据公司确认及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东智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2,341,712.04 元,其中已到期应收款中 837,839.58 元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特发东智与陈传荣协商确定上述无法收回应收款 837,839.58 元在应支付的超额奖励中扣减,其他已到期应收款在催收中。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技术授权及合作协议、顾问协议等文件,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其他重大合同. 202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之一与管理单位工业和信息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发展中心、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5G 光芯片制造装备首台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合同如下: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履行前述重大合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情形,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 JDI、PLD 签订《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 (专利交互授权协议)、发行人与国显光电签订《<现有厂房租赁合同>之第二次补充协议》均正在履行中。
其他重大合同. 2018 年 12 月 14 日,侨银投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了编号为 “440103-2018-00000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将宗地编号为 2018KJ01030071,宗地面积为 7,500.00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以广钢铁路支线的土地,出让年期为50 年,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700.50万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侨银投资已全额支付该宗地出让价款 6,700.5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