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假设 样本条款

特定假设. 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特定假设. 1) 本集团预计本公司经营的收费公路之通行费收费标准在本盈利预测年度内没有变化。 2) 本公司发行A 股所筹资金系用于收购连云港至霍尔果斯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公路")
特定假设 i. 委估企业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 仍持续使用; ii. 委估企业在评估目的实现后, 仍将按照现有的经营模式持续经营, 继续经营原有产品或类似产品, 企业的供销模式、与关联企业的利益分配等运营状况均保持不变; iii. 企业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关系及其相互利益无重大变化; iv. 委估企业的现有和未来经营者是负责的, 且企业管理能稳步推进企业的发展计划, 尽力实现预计的经营态势; v. 委估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 不会出现影响企业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vi. 委估企业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vii. 每年收入和支出现金流均匀流入和流出; viii. 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所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和设备在租赁期满后可正常续租、持续经营; ix. 以评估基准日企业的产能为预测基础, 不考虑后续进行融资新增产线等情况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x. 本次评估假设企业能够根据经营需要筹措到所需资金, 不会因融资事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新项目进程; xi. 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未来年度持续在公司任职, 且不在外从事与标的公司业务相竞争业务; xii. 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能够正常延续; xiii. 标的公司于2020 年12 月2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期限为三年, 考虑到标的公司现行状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且企业未来盈利预测相关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要求, 因此预计未来仍然持续获得, 故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可正常延续, 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特定假设.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特定假设. A、 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B、 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年限内持续经营,仍以许可经营范围内的产品生产销售业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C、 被评估单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可以持续经营,并始终能够取得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证及通过环保监测,并假设被评估单位永续经营。 D、 本评估预测是基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持续经营状况下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 E、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主要经营业务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其主营业务不会遭遇重大挫折,总体格局维持现状。 F、 假设被评估单位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更新及改造等支出,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G、 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期内其主营业务结构、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仍保持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 H、 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评估单位的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最近几年的变化趋势持续,并随经营规模的变化而同步变动。本评估所指的财务费用仅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和因结算业务发生的手续费。鉴于企业的银行存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本次评估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I、 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所耗费的原材料、辅料的供应及价格无重大变化;被评估单位的产品价格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J、 被评估单位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随着被评估单位生产规模的扩大,普工人数在公司总人数的比例不断提高,被评估单位未来有可能在人员方面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要求,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故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假定未来经营期被评估单位适用所得税率为 25%。 K、 本次评估假定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年度将进行扩张性资本性支出及更新性资本性支出,其中:更新性资本性支出等额于其对应的资产折旧额,即以其折旧回收维持再生产能力;扩张性资本性支出主要为二期厂房建设和相应配备的设备,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可研报告和资本支出计划。 L、 本次评估设定企业未来能够通过融资渠道取得借款。 M、 本次评估假定公司运营资本增加额与运营规模同步变化。 N、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正明达的生产用房为租赁房产,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深圳市嘉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止。本次假设到期后可续租,并依此为评估假设前提条件。 (4)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 对企业的未来财务数据预测是以企业 2012 年以及基准日的经营业绩为基础,将其进行分析调整后,以母、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参考,遵循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行业市场容量与市场结构的前景,并依据企业编制的 2014 年至 2018 年财务预测,经过综合分析编制的,其中主要数据预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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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长 注册资金:1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00 号 经营范围:提供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版 《高管信息》(限本公司内设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出版《金融世界》(限本公司内设 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经社不存在关联关系。

  •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品种 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所在类别 第三类企业 主承销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20】SCP629号 接受注册时间 2020年11月12日 完成备案时间(如有) / 注册金额 25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3亿元 期限 100天

  • 存続条項 本契約の効力が消滅した場合であっても、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 19条、第20条第2項、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及び本条はなお有効に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本契約の締結を証するため、本書2通を作成し、甲乙記名押印の上、各自1通を保有する。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