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 193 样本条款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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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2 0/x 0 Ⅱ期 1~2 1 0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附表 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新規発行による手取金の使途 (1) 新規発行による手取金の額】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