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澄清 样本条款

现场澄清. 按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须知第 26 点。
现场澄清. 按招标文件第二篇。
现场澄清. 7.3.1 竞商人参与项目评审结束前,竞商人代表须在开标室内等候不得离开,按照语音播报及大屏幕显示的文字信息,到指定答疑室对应机位进行澄清。 7.3.2 进入指定机位后,首先核对电脑桌面上显示的竞商人名称是否相符,然后按照桌面上的文字提示,将身份证放在左侧的白色识别器上,保持头部在图像窗口中正常显示,通过人脸识别后进行对话。 7.3.3 招商人郑重承诺:竞商人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澄清要求所收发的语音对讲、书面确认等信息的传递仅限于评审委员会与被提出澄清要求的竞商人之间,在评审过程中确无第三方可以获知;所有经竞商人签字确认后的内容方可作为竞商文件的补充内容进行归档。 7.3.4 竞商人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3.5 竞商人按照既定的时间递交竞商文件的行为即代表竞商人认同招商人在本次招商活动中所使用的远程对讲、承诺的私密性,否则竞商人可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撤回《竞商文件》。 7.3.6 现场澄清资料需保留的,可采用传真、签字确认、原件复印、原件扫描等方式。
现场澄清. 7.3.1 竞商人参与项目评审结束前,竞商人代表须在开标室内等候不得离开,按照语音播报及大屏幕显示的文字信息,到指定答疑室对应机位进行现场澄清。 7.3.2 进入指定机位后,首先核对电脑桌面上显示的竞商人名称是否相符,然后按照桌面上的文字提示,将身份证放在左侧的白色识别器上,保持头部在图像窗口中正常显示,通过人脸识别后进行对话。 7.3.3 招商人郑重承诺:竞商人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澄清要求所收发的语音对讲、书面确认等信息的传递仅限于评审委员会与被提出澄清要求的竞商人之间,在评审过程中确无第三方可以获知;所有经竞商人签字确认后的内容方可作为竞商文件的补充内容进行归档。 7.3.4 竞商人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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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澄清 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