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 金 賬 戶 样本条款

現 金 賬 戶. 4.1. 客戶會獲開立一個現金賬戶(「現金賬戶」),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投資的款項可透過此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4.2. 除非客戶另作指示,否則奕豐金融可酌情決定利用現金賬戶: (a) 存入從客戶的投資所得之贖回款項及分派收入; (b) 以現金賬戶內的可用款項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第 5.2 條所列的損失及奕豐金融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及 (c) 存入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 4.3. 為免引起疑問,若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不足以支付上述第4.2(b)的費用時,客戶不可撤回地指明及授權奕豐金融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首先由奕豐金融全權酌情從客戶投資的任何證券贖回權益或轉出; (b) 其次,結合或綜合以客戶名義在奕豐金融開設之所有或任何其他賬戶(「其他賬戶」),將任何一個或以上其他賬戶內之結餘款項進行抵銷或轉賬,以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若上述結合、抵銷或轉賬需要進行貨幣兌換,須按奕豐金融於結合、抵銷或轉賬當日確定為相關之外匯市場之有效現匯匯率計算。客戶須於全數贖回交易賬戶持有之證券前支付費用;及 (c) 最後,以奕豐金融要求的任何其他方法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 4.4.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可將在現金賬戶內的款項存入有息銀行戶口。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客戶在客戶分佔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利息之某特定百分比,作為應付予奕豐金融的行政費用,有關百分比由奕豐金融不時決定,並已事先書面通知客戶即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通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資金的最近期回報率及奕豐金融的行政費用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利息會每日計算,並在每個曆月底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 4.5.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訂明現金賬戶的存款及/或提款的最低限額。上述的最低限額(如適用)將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 4.6. 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低於奕豐金融所定的最低額度,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將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退還予客戶。 4.7. 奕豐金融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條文及據此制定的相關規則處置及處理客戶的款項,而代表客戶不時收到的相關客戶款項將存入就客戶款項而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經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的獨立賬戶內。
現 金 賬 戶. 4.1. 客戶會獲開立一個現金賬戶(「現金賬戶」),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投資的款項可透過此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4.2. 除非客戶另作指示,否則奕豐金融可酌情決定利用現金賬戶: (a) 存入從客戶的投資所得之贖回款項及分派收入; (b) 以現金賬戶內的可用款項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第 5.2 條所列的損失及奕豐金融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及 (c) 存入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 4.3.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可將在現金賬戶內的款項存入有息銀行戶口。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客戶所佔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部份或全部利息。 儘管如此,奕豐金融可全權酌情決定將部份利息付予客戶,而相關利息將列於發給客戶的賬戶月結單內。 4.4.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訂明現金賬戶的存款及/或提款的最低限額。上述的最低限額(如適用)將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 4.5. 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低於奕豐金融所定的最低額度,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將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退還予客戶。 4.6. 奕豐金融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條文及據此制定的相關規則處置及處理客戶的款項,而代表客戶不時收到的相關客戶款項將存入就客戶款項而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經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的獨立賬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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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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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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